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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滁州日报 2010-05-17 18:07   https://www.yybnet.net/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滁州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全市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安全住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本改善,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更加广泛,每个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救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多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切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在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实行应保尽保。重点推进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困难残疾人专项救助,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到“十二五”期末,救助人数达到5万人左右,救助率达到25%。对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供养和救济。重点照顾好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安置和照顾好残疾军人,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流浪乞讨残疾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鼓励并组织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各县(市、区)视财力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认真落实滁州市关于残疾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交纳的部分由各县(市、区)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个人不再交纳。符合救助条件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的实行零起付,每段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创立和实施滁州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大人力、财力投入,积极开展系列控制出生缺陷和早期干预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广泛开展残疾预防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大众残疾预防意识。

(七)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和旅游景点,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组织作用,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资金。鼓励和动员社会捐资助残,并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建立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

(八)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居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加大残疾人事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通过民间资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减免税收和奖励等方式,鼓励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快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要加强滁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大投入,配备相应的设备,提高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建设功能齐全、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服务设施。乡、镇要建设残疾人服务场所,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十)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要配套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和设施要优先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在小城镇、农村地区推行无障碍建设。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费提供服务。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到“十二五”期末,市、县主要电视频道要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县级以上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十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残疾人康复机构作用,加强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康复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卫生、民政、教育、人口计生等服务网络和民办康复机构,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实施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工程。加强社区残疾人卫生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依托乡、镇、村卫生院(所)、学校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二)发展残疾人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实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合理布局特殊教育学校,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率。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都要兴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优惠政策。积极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重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落实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保障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支持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机制,加大财政代扣、地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力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认真执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重点提供就业援助。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的力度,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十四)做好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积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组织引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在全国残疾人文艺汇演和国际国内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和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照顾。

五、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加强残疾人事业制度建设。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扶持残疾人的配套政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落实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法律救助工作站。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强化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设施建设、权益保障、助残等多项工作,按照职责范围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规划,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七)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并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健全县、乡两级残联组织,村和社区要成立残疾人协会,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执行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县以上残联要按规定配备残疾人干部,条件具备的残联理事长可以推荐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专业化,逐步建立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稳定残疾人工作专业人员队伍。选聘好乡、村(社区)两级残疾人协理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十九)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全市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残疾人工作提供依据。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完善实时共享的残疾人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残疾人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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