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粒小小的板栗竟然夺走了一个鲜活的小生命,而医院也为此次医疗事故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孙某某2009年11月出生,系张某与孙某的婚生子。2010年11月27日,孙某在其姑姑家
中因吃板栗发生呛咳,随后孙某某到来安县某医院儿科就诊。来安县某医院为孙某做X片检查,X片未见明显异常,建议CT检查。孙某某的姑姑拒绝继续做CT检查,并由其签名确认。孙某某亲属支付了医疗费89.30元。2010年11月29日,孙某某因发生呼吸困难,其姑姑带孙某某再次到来安县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气管异物。该医院建议孙某某家人带其到上级医院检查取异物,途中风险自负,并由孙某某姑姑签名确认。因孙某某病情严重,当日由来安县该医院将孙某某转往南京儿童医院治疗,经检查孙某某神志丧失,心率、呼吸停止,于当天死亡。后经鉴定孙某某系板栗吸入呛咳引起窒息死亡,来安县某医院对孙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完全履行不良后果(死亡)预见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避免义务及转诊义务的过错,来安县某医院的上述过错与孙某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60%。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来安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孙某经济损失236958.30元,至此本案才得以结束,但却永远无法抹灭两原告的丧子之痛。
(吕昊马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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