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县法院审结被告人毕某挪用资金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毕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07年初至2010年,被告人毕某在来安县某厂做业务员期间,于2008年7月8日从业务单位浙江一家公司收取货款10万元,未交给厂里入账,而是挪为个人使用。2011年7月,厂里和毕某对账后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毕某退还10万元给某厂。
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1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还全部挪用资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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