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2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宋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将185万元的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请求法院将其公司从“黑名单”中删除。
2011年3月7日,凤阳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为经营水产养殖向杨某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及借款担保人的责任,由该公司5位股东作为担保人签字认可。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与该公司联系要求偿付所借款项,但是该公司却以承包的水库水位太高,导致水产品无法捕捞为由拒不还款。之后,杨某又向作为担保人的股东要求履行还款责任,都被以种种理由拖延,无奈的杨某一纸诉状将这家水产公司及5位做担保人的股东告上了法院。
经蜀山法院审理判决,凤阳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需偿还杨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85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始终未履行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后,蜀山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凤阳某水产养殖公司履行义务,但该公司的5个作为担保人的股东却相互推诿一直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找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告知其如不积极配合履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都将会被录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会冻结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
在此情况下,该水产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金融机构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限制其法人代表高消费,并依法将该水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得知自己真的被法院纳进“黑名单”,银行账户又被冻结,水产公司的5位股东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法律非儿戏,于是积极筹钱,在7月2日当天将所欠的185万元执行款全部打入法院账户,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蜀山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网络查控、限制高消费等方面的限制,充分发挥社会诚信体系的约束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雪婷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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