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扶贫干部盗窃案件,被告人程某、宋某某、宗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查,2017年12月,被告人程某邀集宋某某、宗某某实施盗窃,并约定由宗某某负责驾驶车辆,程某、宋某某具体实施盗窃。程某、宋某某、宗某某驾驶车辆到定远县严桥乡贫困户吴某某家,冒充前来检查的扶贫干部,诓骗出吴某某家钱款存放处后,又以拍照留作宣传为由将吴某某及家属调离屋内,趁机将吴某某放在家中的5000元现金盗走。次日,程某、宋某某、宗某某又驾驶车辆到凤阳县总铺镇以同样的方法将彭某某放在家中的9900元现金盗走。今年3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宗某某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宗某某已将被盗钱款退还被害人。根据各被告人的行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贾学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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