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关于本案涉及的纠纷就此了结!”7月30日上午,定远县法院受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在法官胡成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
2013年4月,定远人齐某在定远县某医院做“右肱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手术,2017年5月,齐某在该医院处做“右肱骨骨折钢板取出术”,出院后不久齐某发现自己的右手臂出现功能障碍,无法像常人一样活动。今年4月,经鉴定,齐某的右桡神经重度损害,与该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该医院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今年6月,齐某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为尽快化解医患矛盾,承办法官收案后立即通知医患双方来院进一步了解案情及其想法,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意见后,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与医患双方单独做工作。一方面给齐某释明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另一方面就整个医疗过程进行分析,从“法、理、情”多角度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经过法官释法说理,齐某和医院最终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齐某1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蒋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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