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国土催字[2014]181号
定远县能仁安泰采石厂(张中玉):
我局于2014年3月28日对你违法行为作出了《定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国土监字[2014] 181号),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15879.97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325.6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5879.97平方米土地进行罚款,计人民币172873.5元;并于2014年4月25日送达你厂。
因你厂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定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夏长虹联系电话:13637002797
地 址:定城镇长征东路邮政编码:233200
2014年10月11日
注:公告60日视为送达
定远县国土资源局督促履行催告书
定国土催字[2014]178号
定远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胜):
地址:定远县能仁乡
我局于2014年3月28日对你违法行为作出了《定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国土监字[2014] 178号),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17432.61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40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7432.61平方米土地进行罚款,计人民币261489元;并于2014年4月25日送达你公司。
因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定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夏长虹联系电话:13637002797
地 址:定城镇长征东路邮政编码:233200
2014年10月11日
注:公告60日视为送达
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政罚〔 2014 〕6 号
被处罚单位:定远县山南采石厂
地址:定远县定城镇民生村
单位负责人:朱启厚,联系电话:13905501431 。
经我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生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政罚〔 2014 〕5号
被处罚单位:定远县西卅店镇学海采石厂
地址:定远县西卅店镇金山村大光头山
法定代表人:杨利基,联系电话:13505554983。
经我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生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政罚〔 2014 〕11号
被处罚单位:定远县靠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九华石料厂
地址:定远县永康镇靠山村
单位负责人:王宗山,联系电话:13955423099 。
经我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生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政罚〔 2014 〕8 号
被处罚单位:定远县大锅山采石厂
地址:定远县永康镇友爱村
单位负责人:刘学刚,联系电话:18855025588 。
经我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生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政罚〔 2014 〕12号
被处罚单位:定远县宏大采石厂
地址:定远县永康镇靠山村
单位负责人:陈传宏 ,联系电话:13955039316。
经我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生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政罚〔 2014 〕7 号
被处罚单位:定远县浙乐采石场
地址:定远县能仁乡绿化村
单位负责人:唐海啸 ,联系电话:13955032535 。
经我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生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政罚〔 2014 〕13 号
被处罚单位:定远县石磊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定远县永康镇粑粑山
法定代表人:卢家旭 ,联系电话:13355545666 。
经我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生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政罚〔 2014 〕9 号
被处罚单位:定远县能仁安泰采石厂
地址:定远县能仁乡绿化村长岭南山
单位负责人:张中玉,联系电话:13965642828 。
经我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生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政罚〔 2014 〕10 号
被处罚单位:滁州市定远县金球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永康镇靠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联系电话:13329109999 。
经我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生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定远县国土资源局督促履行催告书
定国土催字[2014]180号
定远县安顺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玉):
地址:定远县能仁乡绿化村
我局于2014年3月28日对你违法行为作出了《定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国土监字[2014] 180号),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9562.93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246.3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9562.93平方米土地进行罚款,计人民币95629.3元;并于2014年4月25日送达你公司。
因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定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夏长虹联系电话:13637002797
地 址:定城镇长征东路邮政编码:233200
2014年10月11日
注:公告60日视为送达
关于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
注销登记手续的通知
陈涛
(定远县青山陈涛采石厂):
你采石厂的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根据相关规定,我局于2014年8月6日给你下达了《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之后,你至今未到我局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限你在接到本通知书7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矿业权股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定远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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