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握有欠条证据起诉,近日却被定远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因是欠条上的债权人署名与自己的姓名不一致。
周某经营一家小店,近日她向定远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1月21日,黄某甲、黄某乙及担保人陈某向她借款18万元整,约定2013年7月29日还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由于黄某甲等人至今未还款,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甲等3人偿还欠款及利息。
在庭审中,黄某甲等人对借条进行了质证,并当庭提出借条上的债权人不是周某,因为借条上的债权人署名为周某甲。尽管周某解释说欠条上署名的周某甲是自己的别名,平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这么称呼她,但是由于缺乏有力证据,并且黄某甲等人也辩称周某与周某甲不是同一人,最终法庭以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驳回了周某起诉。 (蒋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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