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近日,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甲、梁某乙、马某某、农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4名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天等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某天晚上,梁某甲召集马某某、梁某乙、农某到其家中,商议决定组织本屯村民到本屯村民认为与同村邻屯有土地权属争议的三块坡地,毁坏同村邻屯村民种植的农作物。后梁某甲用高音喇叭向全屯广播,通知村民自带工具一起到“争议地”把邻屯村民种植的农作物砍掉。同年5月19日上午,梁某乙、马某某、农某以及本屯村民到有争议的三块坡地,毁坏邻屯村民种植的玉米苗、花生苗、木薯苗。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农作物损失价格为11727.00元人民币。
天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某甲、梁某乙、马某某、农某的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其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于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向天等县法院提出分别判处梁某甲、梁某乙、马某某拘役5个月,农某拘役4个月的量刑建议,天等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
(农莉何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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