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日前,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微信诈骗案,经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天等县检察院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梁某某主动添加受害人赵某某为微信好友,以做赵某某的女朋友为由骗取赵某某的信任。2019年3月至7月期间,梁某某分别以没钱用、买东西和生病住院需要用钱等理由向赵某某要钱。赵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梁某某转账人民币42105元。同时梁某某还通过自己昵称为“五块”的微信号,以其朋友“张某某”的名义对赵某某实施诈骗,得款人民币10970元。后梁某某再向赵某某要钱时,赵某某拒绝并要求梁某某退还之前转给她的钱。梁某某便将赵某某的微信和手机号码拉黑,断绝和赵某某的联系。
案发后,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梁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天等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向天等县法院提出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天等县法院审理后采纳天等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微信是当前人们普遍使用的一种通讯方式,给人们在交友、金钱转账上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交流平台,骗取信任,进而实施金钱诈骗。因此,广大市民在微信交友中要提高警惕,尤其是陌生人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发展为恋爱关系的,涉及金钱转账时,尽量核实其真实信息,慎重转账、汇款,防止掉入“甜蜜”陷阱。(何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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