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唉,不明不白地被法院列入老赖黑名单,现在想坐飞机、高铁回家一趟都不行。希望检察机关主持公道,还我一个清白和自由。”近日,远在广东打工的黄某到天等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检察监督申请书时对接待的检察官说道。
2012年黄某在南宁老乡开的小型工厂里打工,并向老板龙某提交了身份证。随后,因工厂不景气,黄某拿回自己的身份证后便到广东务工。由于工作辛苦、工资低等原因,黄某经常变换工作地。
2016年3月11日,在老家务农的黄某父亲突然收到天等县人民法院对黄某的“执行通知书”,便联系黄某回来处理该事。黄某回到天等县人民法院了解案情得知,2013年12月3日龙某以其妻子石某的名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一年、数额为10万元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并由黄某等人提供担保。2014年12月借款到期后,龙某仅支付本息共计6534元,大部分借款未能如期归还。2015年3月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公司起诉石某、龙某、黄某等人,要求赔偿尚欠的本息共113993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5月15日在黄某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开庭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协议:2015年12月前结清所欠贷款本息,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方不履行调解协议,2016年1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公司向天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18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向石某、龙某、黄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随后,天等县人民法院就将石某、龙某、黄某等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黄某了解情况后认为,自己自2012年后一直在广东务工,从未替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自己身份证(复印件)被龙某等人利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自己并不知情,为龙某等人提供贷款担保纯属子虚乌有,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自己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任何诉讼文书,也没有委托龙某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有黄某委托龙某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法院将自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造成自己出行不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遂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农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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