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7号)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公告如下:
个体纳税人:(见下表)
天等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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