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3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崇左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中级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梁月奎担任本案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缨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案情回顾: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马某兴、刘某强、马某福、梁某武等4名被告为非法谋取利益,擅自租用他人林地,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及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凭祥市友谊镇卡凤村、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非法开采铝土矿,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生态环境,损毁大面积公益林,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市中级法院首次采用“3+4”的大陪审制度,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充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庭审过程中,刘缨检察长通过远程视频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兴、刘某强、马某福、梁某武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791.5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修复治理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和恢复植被,如不自行修复,则对复垦费用46.9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复垦鉴定费13.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梁月奎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引导各方对案件的事实以及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听取了各方的最后陈述,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整个庭审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程序规范。
经过合议庭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成功签订调解协议,达到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良好效果。调解协议约定:由马某兴、刘某强、马某福、梁某武等4人按照不同的比例对矿产资源损失791.5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复垦方案编制费用13.7万元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对非法采矿点的复垦承担自行修复义务。
(韦天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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