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讯近日,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起案件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凭祥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自制枪支等予以没收,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11月30日7时许,凭祥市公安局在开展统一清查行动中,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查获2支自制枪支,李某某供述称其中一支自制枪是其持有的,另一支枪为黄某某所持有,李某某、黄某某二人经常用这两支自制的枪支上山打小动物。当日民警将黄某某抓获后,黄某某对其非法持有一支枪并放置在李某某家中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凭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覃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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