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崇左讯(记者江水湾)10月10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崇左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权责,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崇左市于近日实施《崇左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目录的通知》(崇环发〔2016〕30号)同时废止。
《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号)中规定的由设区市及设区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崇左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须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纳入环评审批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以及能源开发、金属冶炼、煤矿和金属矿采选、水泥熟料、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石化、船舶、制浆造纸、淀粉、酿造、电石、垃圾焚烧,以及填埋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泰崇左产业园(崇左市城市工业园区)、凭祥市综合保税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城市工业区分局、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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