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让朋友帮开车到外地更换车胎,不料途中发生车祸撞死了人,车主陈女士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陈女士与潘某是朋友关系,两人都是在凭祥市从事外贸生意。2013年11月1日,陈女士委托潘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开到扶绥县城更换轮胎。当天14时许,潘某驾车向扶绥方向行驶,途中与马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死亡。
经扶绥县交警大队认定,潘某、马某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今年9月,死者马某的家属将潘某和车主陈女士起诉到扶绥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马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女士作为车主,委托潘某驾驶其车辆帮其更换轮胎,应对被告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事故中死者马某和被告潘某各承担一半责任。原告另50%的损失,由被告陈女士承担,扣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的赔偿金后,潘某和陈女士应共同支付给原告5万余元。(李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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