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讯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莫某某经他人介绍与黄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即莫某某承包黄某某的林地进行采石,采石取土后帮黄某某平整土地,莫某某按每立方米4元的价格向黄某某支付采石费。莫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钩机到其所承包的林地采挖山石,聘请黄某某等人管理工地和销售石头。开采两个月后,莫某某被宁明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制止。经鉴定,认定莫某某采石取土地块面积共计14.7亩,土地属性为林业用地。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莫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莫某某有自首情节并主动向法院预缴纳罚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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