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讯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甲等2人涉嫌盗窃罪一案,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等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6次驾驶小轿车来到宁明县板棍乡、海渊镇、亭亮镇等周边村屯,窃取被害人生狗后出售,经鉴定,被盗窃的狗价值共3630元人民币。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预缴纳罚金。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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