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宁明讯酒后在公共场所惹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甚至暴力袭击值班的辅警和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被告人李某终因这一系列行为自食恶果。2月20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宁明县法院开庭审理,宁明县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该案系崇左市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
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宁明县海渊镇新西街花园广场看见与其之前有矛盾的蒙某某,便返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回到花园广场,持刀刺伤蒙某某的右手臂。之后李某窜到海渊派出所值班室,当辅警苏某某对其询问时,其拿刀刺向苏某某,但未刺中。随后李某又跑到新城北街,看见正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海渊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翁某某、王某某及村医朱某某,遂持刀刺伤翁某某的腹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翁某某腹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蒙某某右手臂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指导宁明县检察院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从严从快优先办理案件。2月7日,宁明县公安局向宁明县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为在疫情期间更好地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承办人利用远程提讯的方法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听取其意见。宁明县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根据市检察院的指导意见,宁明县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点,向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就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加强配备防控安全器械、提高防控疫情工作人员自身防范意识、强化公共场所管控力度和增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意见建议,同时向宁明县法院通报案情,为快诉快判打下良好基础。
2月17日,宁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李某进行释法说理,李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18日,宁明县检察院予以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向宁明县法院提起公诉。
2月20日,该案开庭审理,宁明县检察院检察长冯荣飞出庭支持公诉,宁明县法院院长任显忠担任审判长。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该案通过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方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审理。
宁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暴力袭击正在值班的辅警和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医护人员,其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宁明县法院全部采纳了宁明县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崇左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建立健全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
检察官提示: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配合工作人员防控疫情相关工作,切勿以身试法,对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诈骗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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