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易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宁明讯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人性化执结一件被执行人是肢体三级残疾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7年12月8日,郑某驾驶其妻子易某所有的小型面包车在宁明县东安乡百合村倒车时,将在车尾部行走的廖某撞伤。廖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56天,期29930.26元)。
判决生效后,人保财险公司已赔偿廖某16384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与间,郑某和易某支付43512.23元医疗费给廖某。易某的小型面包车在人保财险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廖某出院后将郑某、易某和人保财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9114.88元。法院开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廖某16384元,郑某和易某赔偿廖某73442.49元(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43512.23元,实际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廖某到被执行人郑某家查找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在郑某家里找到一辆面包车,可以依法扣押拍卖该车将所得价款作为案款支付给廖某。但执行法官经了解得知:郑某是肢体三级残疾人,郑某、易某夫妇平时靠贩卖蔬菜养家糊口,送2个子女上学,经济较为困难。如果依法扣押拍卖面包车,郑某、易某夫妇将没有车辆运输贩卖蔬菜,便无力供子女上学。
考虑到郑某是肢体三级残疾人,经济较为困难,不适合扣押拍卖其面包车。执行法官耐心向郑某、易某夫妇讲明了道路安全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出郑某虽然是残疾人但并不能免除赔偿廖某经济损失的责任。接着,执行法官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向廖某讲明了郑某和易某的难处,希望廖某不要立即申请扣押拍卖面包车,给郑某和易某一个合理的赔款时间。
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廖某与郑某、易某夫妇当场达成:郑某、易某于2021年1月30日前,分2次赔偿廖某29930.26元及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罗扬云黄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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