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讯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该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底,被告人邓某甲(已婚)使用微信名“露娜”通过验证添加马某某为好友,声称未婚并使用“林某某”的名字,以找个男朋友为由跟马某某交往。2018年7月,邓某甲以其父亲邓某乙在越南做走私生意被关押需要钱去搭救为由,骗取马某某一张中国银行卡,随后到凭祥市一ATM机将卡内的30000元人民币取走供个人消费;同年10月份,邓某甲再次以同样的理由,骗取马某某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随后在宁明县城中镇一ATM机将卡内的20000元人民币取走供个人消费;期间,邓某甲还多次以在越南没有生活费为由通过微信骗取马某某人民币8400元。
(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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