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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债跑不了缺席审理保权益

来源:左江日报 2017-06-27 22:42   https://www.yybnet.net/

宁明讯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一件老板欠债跑路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刘某与陆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陆某向刘某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389707.5元。

刘某与宁明县亭亮镇那谭村某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刘某承包宁明县亭亮镇那谭村某屯三个荒岭面积433.5亩的土地,承包期为2009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经那谭村某屯村民同意,刘某与陆某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承包的宁明县亭亮镇那谭村某屯三个荒岭面积433.5亩的土地转包给陆某,转让承包期限为16年,自2009年7月17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陆某按时履行合同的约定,向刘某支付了2009年至2011年的土地承包费。拖欠2012年至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共389707.5元。刘某多次要求陆某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但陆某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以陆某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刘某与陆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陆某向刘某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389707.5元。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经查询得知,陆某是广东省某市人,已经离开宁明县,无法与其沟通联系,无法送达案件材料给陆某。为确保办案程序合法,主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广西法治日报》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公告送达给陆某,并缺席审理了此案。

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自2012年开始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拖欠刘某的土地承包费,该行为是严重违约行为,符合解除承包合同的条件,刘某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及要求陆某支付2012年至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389707.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罗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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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宁明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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