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宁明县的赵某制造并传播与巴马瑶族自治县有关的谣言视频被查获,贵港市一男子制作并传播“塑料紫菜”谣言视频被抓……近段时间以来,网络造谣者纷纷被查获的消息不时见于报端,让人拍手称快的同时,也让人深思。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便利,网络谣言也频频乘虚而入。特别是微信平台用户的迅速扩张,利用微信进行谣言传播更是屡见不鲜,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引发社会恐慌并导致次生危害或者促使突发事件扩大化、恶性化发展,影响社会稳定。
制造并传播谣言是违法的。在民事层面,倘若发布者不负责任的言论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他人精神、名誉上的损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者可要求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上,《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中国“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为什么还有人“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呢?不外乎有以下原因:一是为了私利。当下的一些谣言往往来自个人微信公众号,这些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粉丝和广告,便不顾法律法规的存在,制造和传播一些危言耸听的虚假信息或谣言,有的干脆直接骗钱。例如高考期间,微信朋友圈经常流传“捡到某某的准考证”这类谣言,骗子以失物招领为幌子,吸引人们拨打预先设定好的吸费电话。二是宣泄情绪。有些人因为对现实对社会怀有不满情绪,为了发泄情绪,便制造一些无有生有的信息进行传播。三是知识水平有限,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微信用户知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用户对一些明显不科学的谣言随意进行转发。四是媒介素养不高。微信用户存在媒介素养不高、责任意识淡薄的普遍情况,大部分公众缺少对信息来源和信息要素的质疑能力,没有核实出处和真实性的自觉。
正是以上几个因素,导致微信谣言层出不穷。但是,现在的虚拟空间已不再是真空,网络不再是“法外之地”,监管部门不会让各种谣言占领各种网络空间,制造和传播谣言者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心态和目的,任何人都不能制造和传播谣言,毕竟这是害人害己的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后悔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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