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与宁明县某银行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宁明县某银行借款227000元用于买房。2013年5月21日,宁明县某银行向蒙某发放227000元贷款。贷款发放后,蒙某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拖欠宁明县某银行借款本金215130.72元及利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宁明县某银行将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15130.72元及利息。法院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蒙某偿还宁明县某银行借款本金215130.72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蒙某拒绝履行义务,为此,宁明县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5月10日上午,主办农法官得知蒙某在宁明县某网吧2楼上网,立即带领3位干警前往某网吧将蒙某强制带回法院。
农法官结合案情向蒙某讲明了拒绝还款应负的法律责任,指出其无故拒绝履行义务,将被处于15天强制拘留。面对强大法律攻心和慑于15天强制拘留,蒙某于5月15日主动偿还宁明县某银行借款本金215130.72元及利息。(罗扬云 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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