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个人私利,对上千头从越南走私进入国内的“越南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福绵区某水产畜牧兽医站副站长胡某某,被福绵区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胡某某是福绵区某水产畜牧兽医站副站长,担任站内大小事务的管理工作。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检疫收费任务,以便个人多得一些补助收入,2013年9月至11月,胡某某利用担任副站长兼检疫员的便利,违反检疫相关规定,在“未见到猪、未到现场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多次擅自给他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7份,其中30份(共1000多头)为广西宁明县猪贩从越南走私入境到宁明县进行屠宰的生猪。
此外,胡某某安排授意没有检疫资格的村兽医李某某实施检疫,李某某出具了23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李某某在“未见到猪”的情况下,给他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份,其中1份(共54头)为广西宁明县猪贩从越南走私入境到宁明县进行屠宰的生猪。
胡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致使从越南走私的生猪未经检疫流入国内市场,给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近日,福绵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认为,胡某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在动物检疫过程中伪造检疫结果,先后多次未到现场检疫即为他人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释法:作为公职人员,完成行政任务不是违反法定职权的借口,如果违反法定职责,伪造检疫结果,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法院公平公正对此类行为依法处以刑事处罚,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确保“舌尖上的安全”。(记者黄清通讯员龙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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