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宁明县兴宁城市中心(宁明中学对面)一、二楼的房地产产权属于宁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与宁明县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共同共有,双方各占50%的产权份额。但二楼被出售后,华盛公司却未能严格履行双方在《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导致国有资产未能及时收回、国家事业单位权利被侵犯等情况发生。为此,本律师授权发表声明:凡未经市场中心同意,并与市场中心、华盛公司共同签订协议的,其单与华盛公司实施的有关前述一楼产权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一律无效,市场中心均不予承认,因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授权声明人:宁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宁明县商贸市场四楼联系电话:0771-8634585
授权发表人: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晓生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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