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讯“你好!是刘某吗?这里是宁明县人民法院明江法庭。陈某起诉你离婚纠纷的诉讼材料,因你人在外地,需要送达的有关应诉材料被退了回来,你能提供一个接收材料的具体地址吗?”日前,明江法庭法官拨通了当事人刘某的电话,并按下了录音键。挂断录音电话后,主办法官按照送达模板,给刘某发去一条短信,并做好录音的归档和记录。
陈某诉称,刘某与其是夫妻关系,2011年3月10日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争吵,后刘某便外出打工至今,对家庭不闻不问,为此,陈某把刘某起诉致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明江法庭受理此案后,电话通知刘某来法院领取应诉等材料,刘某以在外打工为名拒绝来法院领取,办案法官只好按照刘某说的地址邮寄应诉材料。刘某仍拒绝签收,邮寄的材料被退了回来。刘某还来电对法官说,决不到庭参加诉讼。无奈之下,法官便采取电话录音方式视为送达。
最高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因此,法官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视为送达。(唐定祥农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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