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明县支行与广西宁明德昌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宁明德昌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宁明县工业园区内的133064.80㎡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被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现已归买受人广西东亚撒阳肥料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广西东亚撒阳肥料有限公司可持本院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广西宁明德昌木业有限公司原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宁国用(2005)字第030440006号】自行失效。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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