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讯3月6日上午9时30分,宁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该院正在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端坐在被告人席位上的姚某穿着一件黑色棉衣,没有像往常开庭审理案件一样,套着看守所专用的橘红色识别服。这是该院首例被告人不着囚服进行庭审的案件。
自2015年2月2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进行全面贯彻实施。根据《意见》中“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上诉人“未经判决不为罪”的权益得到了尊重,也意味着我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更加进步,更加人性化。宁明法院在今年开庭审理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庭审中立即实施这项规定,不再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出庭受审。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姚某是宁明人,因于2014年12月在家中销售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并允许逗留在其家中,被民警当场查获毒资以及海洛因、冰毒等物品。经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姚某被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诉讼。此案尚在审理中。图为庭审现场。(农春梅庞建丽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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