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讯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八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依法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今年年初,浙江人杨某来到宁明县,与宁明县某林场协议合作经营一个苗圃,并邀约广西人曾某做其合伙人。1月15日,杨某从通过网络苗圃广告认识了在湖南的一个苗圃店主罗某,通过罗某向湖南人凌某购买了6本由湖南省某林业办证窗口出具的罗汉松运输证件及相应的植物检疫证,然后指派马某、何某前往湖南将证件带回宁明县,游某协助凌某办理运输证件及植物检疫证。1月16日,杨某利用买来的运输证件及植物检疫证成功将33棵来源不明的罗汉松运到了宁明县苗圃。后来,杨某以同样的方式向韦某购买5份木材运输证及植物检疫证,再次将一批来源不明的罗汉松运到了宁明县苗圃,曾某支付买证的钱。1月29日,崇左市公安局查获六车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罗汉松树,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月10日,崇左市森林公安人员和湖南省公安人员到湖南长沙县调查时,韦某投案。2月11日,罗某、凌某、游某投案。3月13日,曾某投案,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买卖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犯罪事实,宁明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判处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判处何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凌某、韦某、罗某、游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农春梅庞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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