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该项制度是中央对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健全刑事诉讼结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如何正确理解、准确适用该制度,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一、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认罪认罚”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具体就是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认罚”直接体现了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一环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这个具结书的效力就是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诉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更为突出。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立法的不断完善,轻微犯罪在犯罪行为中的比例和数量均有所上升,加之检察院员额制改革的推行,“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繁简分流,程序从简,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保证办案效率,合理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在保障公平的同时,缓解检察官工作压力,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将力量集中到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提升办案效率。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基于自愿认罪,控辩双方可以就量刑进行协商,大大缓和双方针对关系,形成更为稳定的非对抗格局。一方面,可以简化刑事诉讼程序,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能够获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同,减少信访、申诉的情况,促进服刑人员的再教育。
(三)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刑事速裁程序引入司法实践中,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层层递进的案件办理分流机制,检察机关在整个分流机制中起到主要作用,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有序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促进整个刑事诉讼法体系更加科学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规范化程度较低。量刑问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问题,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灵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水平是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的关键因素,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程度是量刑建议质量的有效保证。但从司法经验角度看,在量刑问题上,法官比检察官更有经验,这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和面对的客观事实,大多数量刑建议仍凭借感觉和个人经验采取“估堆式”方法作出,影响量刑建议质量。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不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控辩之间的量刑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从宽处罚有明确的预期,可以体现对自愿认罪的量刑激励,提高其自愿认罪主动性和积极性,增进司法公正效率。从这点上说,确定刑量刑建议优于幅度刑量刑建议,但从确定刑提出比例看,试点的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仍然较低,且主要为危险驾驶、盗窃等简单案件,比例较低、范围有限。
(三)量刑建议采纳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对量刑协商的结果,是控辩双方的一致意见,法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双方量刑协商结果的确认,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除特殊法定情形外,法院不应改变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结果。量刑建议不被采纳一方面说明部分法官受传统观念影响,片面地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说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质量仍需提高,检法两家刑罚裁量标准亟需统一。
四、检察机关如何准确规范行使量刑建议权
(一)准确把握量刑建议内容。根据《指导意见》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以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主要关注主刑,对附加刑关注较少,现在附加刑成为量刑建议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不仅要对主刑提出建议,还要对附加刑提出建议,特别是附加刑中的财产刑,作为“认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直接影响从宽的后果,必须予以重视。
(二)准确把握量刑建议方式。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一般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也应当提出具体的数额。考虑到该项制度适用案件范围比较宽泛,且刚刚试行,检察机关需要积累量刑建议经验,与法院也有一个磨合沟通、统一量刑标准的过程,因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出一定幅度内的量刑建议。
(三)确保量刑建议客观公正。提出量刑建议,检察官必须清楚自己“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秉承客观公正义务。要注意克服单纯追诉立场,既要重视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也要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确保量刑建议的客观性。要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和信息,既要重视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也要重视和解、赔偿、被害人过错等酌定情节,确保量刑信息掌握的完整性。要加强对刑法相关量刑规定和量刑指导意见的学习培训,加强对量刑标准的研究,熟练掌握量刑起点、量刑基准和量刑方法步骤,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四)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平台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智慧检务是检察工作对大数据时代的迎接和适应,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智能地从以往案例数据库中抓取相关量刑中的情节,对刑期进行数据归纳、分析和智能输出,极大地辅助量刑精准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经验欠缺的不足,可以预见的将来,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将是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重大利器”。
(作者单位: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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