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5月27日上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不作为一案。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周长青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南铁法院院长吴金刚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该案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挂牌成立来作为被告的首起行政案件,同时也是宁铁两级法院跨区划集中受理行政案件以来,首起由自治区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干部职工、区内数家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此次庭审。
2011年8月15日下午崇左市政府调处办公务员蒙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高血压脑梗死,经医院抢救治疗后还留下残疾。2012年7月11日,蒙某到崇左市调处办办理交接工作手续,在吃晚饭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腿股骨股颈骨折和左手骨折,于2014年10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015年4月16日,蒙某通过原工作单位向崇左市民政局提出因公致残认定申请。后崇左市民政局数次向蒙某发出《告知书》《决定书》,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关于蒙某的《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后,原民政厅伤残等级评定职能已变更由退役军人事务厅履行。蒙某认为自治区民政厅未依法履行职责,于今年3月6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对蒙某因公致残的申请事项给予审查认定,并赔偿蒙某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
当日庭审中,合议庭主持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焦点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辩称,崇左市民政局于2015年9月28日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盖章后,虽通过内部程序将材料报至民政厅,但民政厅已指示崇左市民政局作出《关于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崇左市民政局作出的答复应视为其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的行政行为,自治区民政厅已就崇左市民政局的伤残评定申请进行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在合议庭组织下,当事人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另行宣判。
(全惠宇廖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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