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讯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叶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无证进行香烟交易,由杨某某供货,李某某购入后分别销售给李某、叶某某。2017年7月26日晚,杨某某与李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与同乐大道交叉路口进行交易时,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杨某某脱逃后于2017年8月13日在防城港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查,各被告人进行成品香烟交易后通过微信结算货款。截止案发,杨某某与李某某微信结算金额累计302975元;李某某与李某微信结算货款金额累计人民币81821.63元;李某某与叶某某微信结算货款金额累计人民币117383元。(李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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