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12月1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税法。我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出台也是《立法法》实施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决定地方税种的具体适用税额,为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奠定了坚实基础。崇左市将执行广西统一制定的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
据悉,此次税额标准的出台是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立足环保兼顾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了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污染治理成本及企业承受能力、优惠政策给予减排减负空间和周边省份税额标准等六个方面因素。出台税额标准有利于我区更好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和有效发挥环境保护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该税额标准与周边省份税额标准基本相当,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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