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讯近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韦某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5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韦某甲与黄某某、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等人(另案处理)在钦州商量到龙州县响水镇实施诈骗。由韦某戊假扮成收购塑料颗粒的老板与何某某接触,韦某丙假扮能联系到销售塑料颗粒的人,黄某某假扮有塑料颗粒出售的人,并称愿意以每粒60元的价格出售给韦某戊和何某某。随后韦某丙以合伙出资购买塑料颗粒转手卖给韦某戊赚取差价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何某某4万元人民币。后韦某甲潜逃,今年9月10日韦某甲到龙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龙州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4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龙州县检察院遂对韦某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赖丹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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