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向申请人梁某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
2016年9月5日,被告人何某德醉酒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龙州县城方向往上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州县辖区县道533芦龙线路段时,梁某顺的爷爷梁某梅正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梁某顺及其奶奶赵某红在前方同向行驶。何某德驾驶车辆追尾撞上两轮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梁某梅和赵某红当场死亡、梁某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梁某顺在案发时不满3岁,其父亲梁某龙不服法院对何某德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决,向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梁某顺因没有得到有效赔偿,无法继续治伤,其本人正上幼儿园,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遂引导其代理人(监护人)向龙州县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该院同时将此情况报告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决定启动两级检察院联合救助,以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市检察院在收到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请求后,立即展开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向申请人的代理人(监护人)了解情况,到派出所、村委进一步了解并核实相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经研究并经报审,决定救助申请人梁某顺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近日,市检察院检察官冒着寒风细雨,到申请人家中发放救助金,把党和政府的温暖、检察机关的司法关怀传递到申请人。出于感激,梁某龙向市检察院赠送一面写有“执法办案为百姓司法救助爱民情”的锦旗。(李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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