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4月,龙州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成立了龙州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龙州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龙州打私办)是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2014年12月,陈某被聘为龙州县打私办协警员,2015年11月起兼任龙州县打私办主任彭某(另案处理)的司机。
为了收取走私人员的好处费,陈某与龙州县打私办主任彭某商量:由彭某决定是否查处走私人员的方式,由陈某出面与走私人员联系收取好处费,陈某涉嫌受贿犯罪。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对陈某作出刑罚判决。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彭某与陈某二人合谋由陈某出面与走私人员联系并收取走私人员好处费的方式收受他人贿赂,期间,在明知他人从越南大量走私货物经龙州入境的情况下,接收他人委托后,不履行查私工作职责,放纵他人走私,陈某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4.95万元。
另查明,2016年6月30日,陈某在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下,到案接受询问,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2017年2月9日,陈某家属退赃款人民币8万元。
【审判结果】
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出部分赃款,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个月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没收涉案赃款人民币8万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案中,陈某虽为聘用协警员,但陈某在查处走私事件中,视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陈某与彭某二人合谋走私人员联系并收取走私人员好处费,行为构成受贿罪。(唐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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