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周某接到广东郝某介绍的一单“好活”:在广东省工作的庞某等四人想不通过考试而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广东某驾校的郝某告诉他们有越南驾驶证的人只要在中国参加驾驶证考试,通过科目一的,就可以将越南驾驶证转换为中国驾驶证,他可以帮办理驾驶证。于是郝某向庞某等四人收取了好处费后,便联系被告人周某,让周某帮助四人办理越南的驾驶证。周某作为龙州本地人,对龙州边境较为熟悉,觉得有利可图,便一口答应。
周某向庞某四人每人收取了4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并提出:办理越南驾驶证需要进入越南境内,为了使办理驾驶证的人不在越南逗留,办理驾驶证的人首先持护照从水口海关出境,出境到越南后再从越南偷渡回中国,过一段时间后再从中国边境偷渡到越南,然后从越南关口进入到中国境内,目的是持护照的人有出境记录。
接着郝某和周某互相配合,策划了一次看似完美的“偷渡”。
郝某在广东将庞某等四人的护照寄给周某,周某到凭祥市办理四人到越南的签证。3月29日,庞某等四人来到了龙州县水口镇,手持周某为他们准备好的护照和签证从水口海关出境到了越南,到越南后由专人接应送到中越界河,然后乘坐竹排从越南回到中国。此时,庞某等人签证上只有出境记录。
8月2日,庞某等四人到达龙州县水口镇,周某将四人送到水口镇边境界河边,四人乘坐竹排到越南,到了越南后,由周某安排的越南人用摩托车将四人送到越南海关,在越南海关持护照进入中国。此时,四人的签证上既有出境记录,又有入境记录。通过偷渡的方法,四人成功伪造了在越南逗留的记录。
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境的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因偷渡的四人是持有合法护照,偷越国境的目的只是为了减少在越南居住的时间,社会危害性小。该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农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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