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14时,公安民警在大新县雷平镇至龙州县逐卜乡路段设立临时缉查点,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当日15时30分,玉某驾驶一辆越野车从逐卜乡往大新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缉查点前约50米时突然刹车,随后打开车门将一个装着东西的袋子丢弃至路边,随即驾驶越野车快速掉头驶离。公安民警发现后立即开警车追缉,后将该越野车拦下,并抓获了玉某。在查扣玉某丢弃在路边的塑料袋子后,经检查发现袋子内有一支五四***及子弹41发。经鉴定玉某所持手枪为五四手枪,具有致伤力,41发子弹为51式7.62mm手枪弹,能正常击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手枪一支,子弹41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同时查明玉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因此,大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发强黄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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