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2007年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5年5月刑满释放后,熊某没有吸取教训。2016年2月至5月期间,熊某窜到龙州县新兴花园、银晟苑小区等处,共四次盗走了四辆电动车的电瓶之后,随即转卖他人,所得赃款立即挥霍一空。所幸案发后,被盗的电瓶均被公安机关追缴,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窃取他人电动车电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熊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吴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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