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申请人孙某(男)与被执行人农某于2006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4年11月17日,两人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可由被执行人农某携带抚养,儿子小浩由申请人孙某携带抚养,双方各自负担小孩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然而,农某自离婚后仍然坚持把两个小孩带在身边在龙州县生活。孙某多次索要儿子未果,便到龙州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要求强制执行。
3月29日下午15时,执行局的吕法官接待了两位当事人。然而,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抚养案件的执行不能简单粗暴地对亲情进行分割,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一方面孩子对于母亲农某比较依赖,农某也哭诉不愿离开孩子;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农某坚决不让步,坚持要带走儿子,否则绝不离开。
分管领导副院长韦政及执行局局长农恩华反复做两个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在场的人员都已经疲惫不堪,而当事人双方还是处在针锋相对的状态。
“你们作为父母的,难道就不考虑一下孩子的感受吗?”执行法官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反复做着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经过14小时的耐心调解,农某终于妥协将儿子交给了孙某。3月30日凌晨5点,孙某带着儿子离开。
自此,苦劝14小时,一起关于抚养案件的执行终于圆满执结。(农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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