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案,因女方在离婚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判决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20%。
2007年初,原告卢某和比自己大17岁的被告陆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草率成婚。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吵。2015年3月,卢某撇下陆某和女儿,带着由其保管的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存款12万元离家出走。2016年卢某在外与别的男子同居并怀孕。去年11月,卢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陆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卢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短短几个月,擅自取走由其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核实。法院经调查,发现卢某从2016年4月至10月间,分6次将其保管的12万元存款全部取走。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原告卢某在诉讼前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准予卢某、陆某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卢某只占20%份额。(左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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