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据悉,该案为该院近年来起诉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经查,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其堂弟刘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转款项与职业及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供刘某乙使用,并帮助刘某乙转移贪污犯罪所得款,共计人民币15929348.43元。
扶绥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特别要注意的是,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也可能构成洗钱罪。要警惕洗钱陷阱,防范洗钱风险,个人身份证应妥善保管,账户银行卡勿外借出售。(潘春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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