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5月22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就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扶绥县人民政府因与扶绥县某超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纠纷申请监督一案,在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调会。这是广西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
协调会由崇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潘小玉主持。协调会邀请崇左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各2名参加并进行评议。申请人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扶绥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当事人扶绥县某超市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参会。
会上,案件承办人潘威伟检察官简要介绍了案件办理过程等情况,就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出了处理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依据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某超市主动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行政处罚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以下,合情合理合法,市检察院不支持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申请。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依法对本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文波表示,本案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参加公开听证会后,逐步意识到执法过程中应注意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接受二审判决,愿意化解争议,服判息诉。
扶绥县政府委托代理人邹美娟表示,近年来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力度较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较多,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二审判决合法合理,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服判息诉。
某超市经营者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表示接受二审判决,服判息诉。
崇左市人大代表凌富锋、黄海仙,市政协委员李凡斌、吴旭山,人民监督员刘茂坚、韦爱忠对本案的处理情况进行了评议,认为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严格执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认同二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对本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
【案件回顾】
2016年8月,原扶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发现,扶绥县某超市销售的慕斯奶酪面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面包是由扶绥县某超市向南宁市某食品经营部购进,数量为50包,规格为90克,购进价格为1.4元/包,销售价格为2元/包。案发后,该超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向监管部门提供了供货方相关食品经营证照、进货凭证单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该超市销售该批慕斯奶酪面包,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原扶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于2016年11月25日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扶绥某超市销售的17包慕斯奶酪面包;2.没收违法所得13.8元;3.罚款50000元。
该超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处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扶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变更原行政处罚第三项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原扶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申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9年12月,为了倾听社会关于食品安全执法更多的意见建议,市检察院就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及社会各届人士和专家的评议。
本案涉及行政罚款数额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如何更好行使自由裁量权等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潘小玉潘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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