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法医积极履职,从严从细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依法纠正一起错误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1月29日12时许,李某荣驾驶桂FC7967大型客车到扶绥县城南密路与思贤路十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致大型客车连续碰撞多辆车,导致一人当场死亡,黎某某、韦某某等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该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以李某荣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依法对死伤人员委托南宁某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该案移送扶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法医鉴定意见委托法医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审查发现,黎某某受伤后还在住院期间,南宁某司法鉴定机构就按当时的损伤有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骶骨骨折、双侧坐骨骨折、T11右侧横突骨折、L1-5双侧横突骨折、阴囊挫裂伤、L4椎体骨折、L5椎体滑脱等医院诊治记录,综合作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而没有对黎某某的尿道损伤导致排尿功能障碍进行分析论证,该鉴定意见不客观全面。黎某某的尿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关系到该案的量刑及民事赔偿,虽然办案人员向该鉴定机构要求重新补充鉴定,但该鉴定机构以当时检验鉴定时,医院诊治记录没提到排尿功能障碍为由拒绝重新鉴定,该院法医遂建议办案部门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经委托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是: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尿道损伤并尿道重度狭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今年以来,扶绥县检察院法医共办理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37件,实现常见案件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率100%,避免案件“带病”起诉,为保证案件质量提供坚定技术保障。(李华海蒙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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