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扶绥人钟先生交了10360元定金,在南宁市江南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比亚迪新能源车,但该公司无法按约定交车。钟先生以违约为由,将该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近日,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返还钟先生定金、赔偿违约金共计2万元。
钟先生看中一款比亚迪新能源SUV。今年5月29日,在该款新能源车上市第二天,钟先生与南宁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并交了10360元定金。钟先生告诉记者,当时销售人员承诺一个月内可以提车,双方约定提车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前。可到了约定时间,钟先生到某汽车销售公司提车,却被告知无车可提,因为厂家没有车发过来。
“当初签合同时,我们就有争议。”钟先生说,当时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家因为个人原因不要车,那么销售公司没收定金;而销售公司因为生产排产等原因不能如期交车,就将定金退还客户,合同中将生产排产等不能如期交车,列入不可抗力因素范围”。钟先生认为,这样的合同显失公平,明显是销售公司单方面规避风险,加重买车人的风险。此外,合同中还要求客户一定在该公司购买5000多元的保险。他提出过异议,但确实很想买这款车,所以作出妥协,签订了协议。
钟先生称,超过约定交车时间后,他不断催问该公司销售顾问,得到的答复都是“再等等"。他认为该公司已经违约,将对方告上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720元,并支付他为维权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共600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该公司依然把责任推给生产厂家,不肯双倍赔偿定金。10月10日,就在该案开庭前一天,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返还钟先生定金、赔偿违约金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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