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彭宁莉通讯员林子焜
当前,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司法案件日益增多。当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而另一方却否认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时,亲子关系是否会因此而无从证实?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法官提醒,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并提供了证据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女子为儿诉请抚养费
女子程某诉称,2014年时她与男子莫某相识,并于2015年5月未婚同居。同居后,程某发现自己怀孕,经与莫某协商,双方决定生下孩子。2016年2月3日,程某在深圳一医院生下非婚生儿子小允,为此花费医疗费3400余元。怀孕及坐月子期间,花费营养费6000元。
儿子出生后,莫某虽时有看望,却没有给付任何费用,也不愿意照顾母子俩。所有费用均由程某独自承担。为此,两人经常吵架并已分居。在此期间,程某已垫付儿子的医疗费共计1000多元。程某怀孕后就辞去了在深圳的销售工作,至今没有工作。
程某称,莫某是南宁多家公司的股东,每月收入有6万多元,具有较高的抚养支付能力。儿子每月生活开支需要6000元左右,故要求莫某此后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儿子独立生活。程某同时还诉请判令莫某支付她此前为怀孕生子支付的费用5000多元,以及从2016年2月3日至同年11月3日儿子的生活费共2.7万元。
男方不愿做亲子鉴定
莫某的说法与程某完全不同。他在收到应诉材料后至第二次庭审举证质证前,均辩称不认识程某,直到第二次庭审法庭询问时,才认可是在2015年10月认识程某,但坚称两人不存在同居行为,更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故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程某提供的照片、视频、微信截图、火车票等证据,莫某均不认可。同时,莫某称程某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他与小允的亲子关系,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其次,他认为自己虽是多家公司股东,但这些公司中部分已不经营或尚未经营,他现在没有工作,主要经济来源是靠父母资助。
判决:
证据链完整,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学上以末次月经的第一天起计算怀孕周期。小允的出生日期为2016年2月3日,出生孕周为38+5周,据此可推断程某的受孕时间约为2015年5月。程某虽是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但双方当时已长期分居。相反,程某在推算排卵期将至后,于2015年5月19日至5月22日与莫某在扶绥县同居,并于次月发现怀孕。可见莫某具备系小允父亲的可能。程某发现怀孕后,于同年6月12日与前夫办理了离婚,其内心确信莫某就是小允的父亲。
同时,程某在客观上也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有关火车票、她与莫某的自拍合影、她给莫某邮寄物品的物流凭证、以及莫某的居家视频等,均说明两人不仅认识,且关系密切。尤其是双方用微信联系频繁,聊天内容还涉及排卵期、约会、测试是否怀孕、给孩子取名等内容,相关证据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认为,程某主张莫某与小允存在亲子关系,并已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莫某虽否认亲子关系存在,却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可推定小允与程某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中,程某及莫某是非婚生孩子小允的父母,依法对不足两岁的小允负有抚养义务。根据小允成长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深圳市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莫某应从2017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小允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儿子小允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莫某还需支付小允从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5月,共16个月的生活费共计3.2万元,以及儿子的医疗费5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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