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位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东园大道26号宗地使用权给你公司,该宗地四至范围:东至鑫地矿山公司,南至华科硅业公司,西至广西众鑫公司,北至东园大道,合同电子监管号:4514212013B00320,面积为6349.2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扶国用(2014)第(0212)19号。
经调查,我局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8月23日,你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东园大道26号6349.2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9月4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13年12月20日前开工建设,2015年12月19日之前竣工。但你公司至今只是平整土地,未进行实质性动工开发建设,中止开发建设已经有三年多,中止开发建设的原因是你公司自身原因。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我局于2016年12月3日通过刊登左江日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扶国土资[2016]2号)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扶绥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东园大道26号扶绥庆康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宗地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扶政函[2017]41号),批准无偿收回你公司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
2017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发出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无偿收回你公司位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东园大道26号面积为6349.2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出土地,到扶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扶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公告注销上述扶国用(2014)第(0212)1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国土资源局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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