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20时35分,教师方月生(化名)与吴明(化名)一起由扶绥县龙华中学方向往科技信息学院方向散步在路中间,苏军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两人后方同向行驶,苏军驾车行驶过程中相继碰撞方月生及吴明后,摩托车倒地,造成方月生、吴明、苏军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方月生经送扶绥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苏军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2301.1元。经交警认定,苏军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月生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亲属向扶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9698.45元。接着扶绥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苏军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扶绥法院提起公诉。
扶绥县人民法院先是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苏军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04457.18元。接着对该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何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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