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上旬某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到扶绥县某镇村委办公室,将存放在旧办公室内的该屯所有的一个铁钟盗走。案发后该铁钟已于2016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于2016年10月25日发还被害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鉴定,被盗的铁钟为清代三级文物。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铁钟价值人民币3500元。
另查明,刘某某、李某曾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刑罚,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古钟,李某、刘某某被扶绥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刘某某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李某、刘某某有前科劣迹,但能当庭认罪,量刑时酌情予以综合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邓陆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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